
十八大以来制(修)订地方标准24项
自治区成立60年来,我区贯彻落实国家治水方针,在吸收2000多年悠久宝贵的灌溉管理和水利工程维修制度基础上,推进依法治水进程,实现了法制水利到法治水利的历史性转变。
1958年后,自治区结合实际,颁布《宁夏回放自治区引黄灌区水利管理试行办法》,规范了灌区组织、灌溉、用水、工程管理和水费征收,为改善灌排条件,充分发挥工程效益,保证农业不断增产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改革开放以来,以《水法》颁布为标志,我区水利事业走上了法制轨道,制定出台《宁夏实施〈水法〉办法》6部地方性法规,地方水利立法成效显著,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法规体系,为区域依法治水创造了良好条件。
党的十八大以来,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,先后颁布实施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》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〈农田水利条例〉办法》等6部地方性法律和政府规章及多项规范性制度,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。